考選部6月10日公告「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」修正草案,修正重點:
一、 錄取分發方式修正:
第三條第二項有關錄取分發區部分,修正為以一縣市為一錄取分發區,並配合修正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及增訂第三項,規定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機關(構)實務訓練。詳細修正條文請見「考試規則修正對照表」
二、 增置類科:
(一) 三等考試增設「客家事務行政」,並修正部分技術類科之應考資格。
(二) 四等考試增設「客家事務行政」。
(三) 五等考試增設「交通行政」、「博物館管理」、「社會工作」、「資訊處理」等四類科。
詳細修正條文請見「應考資格修正對照表」、「應試科目修正對照表」。
三、應試科目修正:
(一) 因應地方政府用人實際需求及舉辦特考之目的,修正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普通科目「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中華民國憲法、法學緒論、英文)」,刪除法學緒論,改考「地方自治法規(包括地方制度法、財政收支劃分法)」。
現行規定
|
|
修正後規定
|
|
考試科目
|
%
|
|
考試科目
|
%
|
共同科目
|
國文
|
作文
|
60%
|
共同科目
|
國文
|
作文
|
60%
|
公文
|
20%
|
公文
|
20%
|
測驗
|
20%
|
測驗
|
30%
|
法學知識與英文
|
憲法
|
30%
|
法學知識
與英文
|
憲法
|
30%
|
法緒
|
30%
|
地方自治法規
|
地方制度法
|
30%
|
英文
|
40%
|
財政收支劃分法
|
英文
|
40%
|
(二) 五等考試普通科目「國文(作文、公文與測驗)」改為「國文(包括公文格式用語)」,採測驗式試題,考試時間為一小時。
(三) 配合語言治療師法規定,增列須領有執業執照,始得應考,爰應試專業科目參照公職獸醫師類科減列為三科。
(四) 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衛生技術、法律政風、財經政風及測量製圖類科及三等考試工業行政類科部分,依用人機關意見,修正應試專業科目。詳細修正條文請見「應試科目修正對照表」。
99年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考定於12月18日至20日舉辦,9月20日至29日報名,確定內容請依簡章。
相關新聞:
1.【重大變革】人才留地方/地方特考 分發區9→22個
2. 98年地方特考-三等一般行政:陳姿樺考取經驗談